1. 自治区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以下简称“投诉服务中心”)是企业投诉的自治区级受理平台,负责全区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2. 受理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根据被投诉对象、投诉事件性质和属地,对投诉件进行梳理,转交自治区相关部门或市、县(区)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承办,协调、督促承办单位查访办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和回访。
  3. 指导市、县(区)开展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工作。
  4. 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梳理典型投诉事件,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5. 对具有普遍性的企业投诉事项进行专题调研,定期分析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并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6. 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投诉人在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投诉服务中心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
  2. 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规范,失职渎职、相关监管不力,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被投诉人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致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
  4. 被投诉人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5. 投诉人应享受的政策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6. 被投诉人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强行要求参加各种评比、达标活动,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7. 政府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委托、指定或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企业投诉第三方服务机构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
  8. 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侦查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人与个人或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匿名投诉等八种情况不予受理投诉。